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汾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金管罰決字〔2023〕2號 當事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汾市堯都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壽險臨汾市堯都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解放東路64號(臨浮路北側) 主要負責人:楊志國 當事人:高霞 住址:臨汾市堯都區 職務:個人保險代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太保壽險臨汾市堯都支公司、高霞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太保壽險臨汾市堯都支公司保險代理人高霞在2020年6月3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間,串通被保險人,提供虛假診斷證明,騙取理賠款。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間,高霞參與14次培訓,每次培訓時長0.25至1小時不等,共計11.5小時,未達到《關于規范保險營銷團隊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7〕93號)“六、落實崗前培訓和后續教育培訓:公司應當保證保險營銷人員完成不少于80小時的崗前培訓,每年接受累計不少于36小時的后續教育,并對培訓內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要求的教育培訓時長。公司對高霞的管理存在不足。 上述事實,有案件確認報告、案件調查報告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5年第3號)第五十五條,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我分局決定對太保壽險臨汾市堯都支公司警告并罰款1萬元。 保險代理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九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我分局決定對高霞警告。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臨汾監管分局 2023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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